■《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灵芝收入其中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ISBN978-7-5067-4439-3)继续将灵芝(赤芝、紫芝),GANODERMA 收载其中。
2000年版、2005年版和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也已经将灵芝(赤芝、紫芝),GANODERMA 收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发监发(2001)84号】规定:
“灵芝”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灵芝属于保健食品原料。
■ 卫生部【卫监督函(2009)326号】通知:
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规定灵芝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销售。
■ 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5)59号】《[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如人参、鹿茸等中药材具有医疗、保健双重性能,有些品种已被分期定义为药食两用品种,有些品种虽未列入“药食同源”的名单,但均作为滋补保健品销售使用,产品既不标示功能主治,也不以预防、治疗、诊断疾病为目的。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可以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和以此为原料或内容物的礼品盒。
■ 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停止使用
根据卫生部门的有关通知,自2008年起,停止向企业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停止对原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年检。以此推算,2008年新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2007年以前领证2008年进行过年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均在2011年全部到期。因此目前有些企业商品包装上仍印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号码的,均为非法。
■ 灵芝产品不允许使用QS认证
QS认证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认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灵芝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销售”的规定,国家质监管理部门2011年通知,所有以QS认证的灵芝产品必须全部下货架,不得以QS认证销售。
■ “药健字号”与“保健食品”是不同时期的叫法
我国在早期根本没有保健品的概念,2000年以前的许多产品都是以“药健字号”出现,强调辅助治疗作用。随着健康产业的不断规范,国家出台了“保健食品”生产与管理的规定,因此“药健字号”和“保健食品”是不同时期的叫法,产品可以理解为同一类东西。